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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14287-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

GB14287-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

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
第1部分:电气火灾监控设备
Al arm andc ontrols ystem fore lectricf irep revention-
Part1 :A larm andc ontrolu nitsf ore lectricf irep revention
005-09-01发布2006-06-01实施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

GB 14287.1- 2005
目次
前言
1 范围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
2 规范性引用文件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
3 术语和定义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
4 一般要求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
5 要求与试验方法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
6 检验规则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
7 标志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•

GB 14287. 1- 2005
前言
本 部 分 的第4,5,6,7章内容为强制性,其余为推荐性
GB 1 428 7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》由以下部分组成:
— 第 1部分:电气火灾监控设备;
— 一 第 2部分: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;
— 第 3部分: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。
本 部 分 为GB 14287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》的第1部分,代替GB 14287-1993《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
警器》,与GB 14287-1993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:
7. 本 部 分在技术要求方面引人了国际较先进的要求,取消了原标准对高温贮存环境、低温贮存环
境的适应要求,与国际标准一致;
2. 本 部 分试验方法修改了原标准中基本功能试验、高温试验、低温试验的试验方法;增加了对电气
火灾监控设备基本功能试验的试验方法;取消了高温贮存试验、低温贮存试验、平衡试验、重复动作试验
的试验方法:
3. 本 部 分增加了检验规则和标志的要求.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。
本 部 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。
本 部 分 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本 部 分 负责起草单位: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。
本 部 分 参加起草单位:北京利达英杰电子有限公司
本 部 分 主要起草人:王玉祥、张颖琼、杨波、赵长征、孙珍慧、周华、王鹏翔、胡少英。
本 部 分 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一 -一 ( ;B 14287- 1993
GB 14287. 1- 2005
电 气 火 灾监控系统
第1部分:电气火灾监控设备
范围
本 部 分 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术语和定义、一般要求、要求与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
本 部 分 适用于接收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信号、监控被保护电气线路火灾危险参数的电气火灾监控
设备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 列 文 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428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
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,然而,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
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
部分
GB 1 68 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
GB 9 96 9.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
GB 1 29 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
术语和定义
本 部 分 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:
3. 1
电气 火 灾监控系统alarm andc ontrolsy stem fore lectricf irep revention
当被 保 护 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,能发出报警信号、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
系统,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、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。
3.2
电气 火 灾 监控设备(以下简称监控设备) alarm andc ontrolu nitsfo re lectricf irep revention
能 接 收 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,发出声、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,指示报警部位,记录
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。
3.3
电气 火 灾 监控探测器(以T简称探测器) detectorsf ore lectricf irep revention
探 测 被 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。
4 一般要求
4. 1 总则
监 控 设 备若要符合本标准,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,然后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,并满足试验要求。
42 通用要求
4.2. 1 监控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 V,50 Hz交流电源,电源线输人端应设接线端子
4.2.2 监控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
4.2.3 监控设备应具有中文的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。
GB 14287. 1- 2005
4.3 监控报替功能
4. 3. 1 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,并在30 s内发出声、光报警信号,指示报警部
位,记录报警时间,并予以保持,直至手动复位。
4.3.2 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,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人时,应能再次启动。
4.4 控制输出功能
4.4. 1 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,其输出接点的容量、数量及参数
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
4.4.2 监控设备可设置用于电气设备通断电的控制输出,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(键)。
4.4.3 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报警监控设备内部和外部电路
4.5 故障报苦功能
4.5 .1 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,应能在100s 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:
a) 监 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、短路;
b) 监 控设备主电源欠压;
c) 给 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、短路;
d) 备 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、短路。
其 中 对 于a)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,对于b),c),d)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
4.5.2 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,再有故障信号输人时,应能再启动;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
4.5.3 故障期间,非故障回路的正常工作不应受影响。
4.6 自检功能
4,6. 1 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进行功能检查(以下称自检),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,受控制的外接设
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。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 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,监控设备的
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。
4.6.2 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,显示器的功能。
4.7 电源功能
4.7. 1 监控设备应具有主、备电源转换装置。当主电源断电时,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;当主电源恢复
时,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;主、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,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。主、备电源的转
换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报警信号。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监控设备在下述负载条件下,连续工作4 h:
a) 监 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(以下称回路)时,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 态 ;
b) 监 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,20%的回路(但不少于10个回路,且不超过30个回路)处于报 警 状 态 。
4.7.2 当监控设备的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(220 V)的8500^-110%范围变化时,应能正常工作。
GB 14287. 1- 2005
4.8 操作级别
监 控 设 备应至少设有两级操作级别,第一级(最低级别)只允许消除声报警信号和查询信息。进人
二级以上操作级别应采用钥匙、操作密码,用于进人高级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可用于进人低级操作级
别,但用于进人低级操作级别的钥匙或密码不能用于进人高级操作级别
4.9 主要部件性能
49.1 通用要求
监 控 设 备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,同时应符合下列各有关章条的要求。
4.9.2 指示灯
4.9.2. 1 表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用颜色标识,红色表示报警,黄色表示故障,绿色表示正常口
4.9.2.2 所有指示灯应清楚地标注出功能。
4.9.2.3 指示灯占熹时存其T前方3 m朴。森丧吸度不韶讨500 lx的环境条件下.应清晰可n,__
4.9.3 音响器件
在 正 常 工作条件下,距音响器件正前方lm处的声压级(A计权)不应小于07 dB。
4.9.4 接线端子
4.9.41 接线端子应有护罩。
4.9.4.2 接线端子的功能应清晰标注。
4.9.4.3 强、弱电接线端子应分开设置
4.10 使用说明书
监 控 设 备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。说明书应满足GB9969.1的要求。
5 要求与试验方法
5.1 试验纲要
5.1., 型式试验程序见表1。
5.1.2 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,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:
-一 温 度:15℃一35℃;
-— 湿 度:25%RH一75%RH;
— 大 气压力:s6kpa~lo6kpa。
5.1.3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,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士5%;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
GB16838要求。
5.1.4 试验前,制造商应提供2台监控设备和与其配套的探测器。
5.1.5 监控设备在试验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试验前检查。
5.1.5.1 监控设备在试验前进行外观检查,应符合下述要求:
a) 表 面无腐蚀、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,无明显划伤、裂痕、毛刺等机械损伤;
)b 紧 固 部位无松动
5.1.5.2 监控设备在试验前应按4.2、4.8一4.1 的要求对试样进行检查,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。

 

 

GB 14287.1- 2005

5.2 监控报替功能试验

5.2. 1 目的

检 验 监 控设备的监控报警功能。

5.2.2 要求

试 样 应 满足4.3的要求

5.2.3 试验方法

5.2.3. 1 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,将试样报警回路中至少二个回路接上真实负载,接通电源,使其处于正

常监视状态。

5.2.3.2 使任一回路处于报警状态,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状态和信息显示情况

5.2.3.3 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,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报警状态,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状态和信息显示

J清况。

5.2.3.4 在试样处于报警状态时,撤销输人的报警信号,然后手动复位,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状态。

5.3 控制输出功能试验

5.3. 1 目的

检 验 监 控设备的控制输出功能。

5. 3.2 要求

试 样 应 满足4.4的要求。

5.3.3 试验方法

5.3.3. 1 使任一回路处于报警状态,检查试样的控制输出以及其控制接点是否满足其技术文件的相关

要求。

5.3.3.2 对设置用于电气设备通断电的控制输出的试样,检查其控制输出及手动控制按键。

5.4 故障报替功能

5.4. 1 目的

检 验 监 控设备的故障报警功能。

5.4.2 要求

试 样 应 满足4.5的要求。

5.4.3 试验方法

5.4.3 .1 使试样任一回路、电源处于故障状态,然后依次操作手动消音和复位按键,观察并记录试样工

作状态和信息显示情况

5.4.3 .2 在试样处于故障状态时,先排除故障,然后操作手动复位按键(自动复位的不进行),观察并记

录试样工作状态和信息显示情况。

5.4.3.3 在试样的任一回路处于故障状态时,使一非故障回路处于报警状态,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状

态和信息显示情况

5.5 自检功能

5.5. 1 目的

检 验 监 控设备的自检功能。

5.5.2 要求

试 样 应 满足4.6 的要求。

5.5.3 试验方法

5.5.3. 1 手动操作试样的自检机构,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声、光火灾报警信号及输出接点动作情况;对于

自检时间超过1 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的试样,在自检期间,使任一非自检回路处于报警状态,

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。

5.5. 3.2 手动操作试样的指示灯、显示器的自检功能,观察并记录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指示情况。

GB 14287.1- 2005

5.6 电源试验

5.6. 1 目的

检 验 监 控设备对电源变化的适应能力以及电源的容量。

5.6.2 要求

试 样 应 满足4.7 的要求。

5.6.3 试验方法

5.6.3. 1 使试样在下述负载条件下,连续工作4 h;

a) 监 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(以下称回路)时,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

状 态 ;

b) 监 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,20%的回路(但不少于10个回路,且不超过30个回路)处于

报 警 状 态

5.6.3.2 恢复到监视状态,随即按6.2条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。

5.6.3.3 使主电源先断电,然后恢复正常,观察并记录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情况及电源指示情况。

5.6.3 .4 分别将试样电源电压分别调至187V 242V ,按5.2 .5.5 进行功能试验

5.7 高温(运行)试验

5.7., 目的

检 验 监 控设备在高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。

5.7.2 要求

5.7.2., 升温及温度保持期间试样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瘴信号。

5.7.2.2 高温环境后,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,其功能应满足5.2 -5.5 的要求。

5.7.3 试验方法

5.7.3. 1 将试样放人试验箱内,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,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保待30 min5 min。以不

大于10C/min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到40℃ 士2 *C,保持16h,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。

5.7.3.2 以不大1 0C /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到200C120C,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,置于正常

大气条件下保持2h,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,观察并记录试样外观情况,然后按5. 2-5. 5进行功能

试验。

57.4 试验设备

试 验 设 备应满足G131 6838的要求。

5.8 低温(运行)试验

5.8. 1 目的

检 验 监 控设备在低温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

5.8.2 要求

5.8.2. 1 降温及温度保持期间,试样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

5.8.2.2 低温环境后,试样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,其功能应满足5.2 -5.5 的要求。

5.8.3 试验方法

5.8.3. 1 将试样放人试验箱内,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。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保持30 min5 min。以

不大于1`C/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到。℃ 士3 0C,保持16h,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情况。

5.8.3.2 以不大于10C/min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到20℃士2 0C,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,置于正

常大气条件下保持2h,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,观察并记录试样外观情况,然后按5.2-5.5进行功能

试验。

5.8.4 试验设备

试 验 设 备应满足GB 16838的要求。

5.9 夺亦湿执(坛杆)试盼

GB 14287. 1- 2005

5.9. 1 目的

检 验 报 警监控设备在恒定湿热环境条件下工作时性能的稳定性。

5.9.2 要求

5.9.2. 1 湿热环境期间。试样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。

5.9.2,2 湿热环境后,试样应无破坏涂橙和腐蚀现象,其功能应满足5.2-5.5的要求。

5.9.3 试验方法

5. 9.3. 1 将试样放人试验箱内,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,在正常大气条件下保持30 min5 min。以不

大于1'C /min的平均升温速率使温度升到40℃ 士2'C,再将相对湿度调节到90写士3%,保持96 h,观察

并记录监控设备工作情况。

5.9.3.2 以不大10C/min的平均降温速率使温度降到200C20C,将试样从试验箱内取出,置于正常

大气条件下保持21 1,使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,观察并记录试样外观情况,然后按5.2 -5.5 进行功能

试验

5.9.4 试验设备

试 验 设 备应满足GB 16838的要求。

5. 10 绝缘电阻试验

5.10.1 目的

检 验 监 控设备的绝缘性能。

5. 10.2 要求

与试 样 机 壳绝缘的外部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50M f2(端子额定电压超过50V )

20 MS2(端子额定电压不超过50 V),

5. 10.3 试验方法

在 正 常 环境条件下,用绝缘电阻测试装置,对与试样机壳绝缘的外部接线端子与监控设备机壳之间

施加500V50V直流电压,持续60 s5 s,测量其绝缘电阻。

5. 10.4 试验设备

满 足 下 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(也可用兆欧表或摇表测试):

— 试 验电压:500V 50V ;

一 一 测 量范围:0 MD-500M f2;

— 最小分度:0. 1 MC2;

— 记时:60 s5s

5. 11 耐压试验

5.11.1 目的

检 验 监 控设备的耐压性能。

5.11.2 要求

与试 样 机 壳绝缘的外部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应能耐受50X(10.01 )H z、电压有效值为15 0ox

(1士。11 )V (额定电压大于sov )Sox(10.01)H z、电压有效值为50ox(10.1)v(额定电压不

大于50 v)的持续6055s的耐压试验。试验期间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现象。试验后,其功能应满足

s. z-5. s的要求。

5. 11.3 试验方法

用 耐 压 试验装置,以100V /5^500V /,的升压速率,对与试样机壳绝缘的外部接线端子与机壳之

间施加50X(10.01)H z,1 5 00X(10.1) V(额定电压超过5o V),或50X(10.01)H z,5 00X

(10.1)V (额定电压不超过50v)的交流电压,持续60s5s,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。然后

5.2S.5 进行功能试验。

Gs 14287.1- 2005

5. 11.4 试验设备

满 足 下 列技术要求的耐压试验装置:

— 试 验电源:电压0--15 00V (有效值)连续可调,试验电压应是正弦波形,频率50X(10.01)

Hz ,试 验 电 源 至 少 应 能 输出0.1 A 短路电流,试验电路的过流继电器整定在20m A;

— 升 压速率:100V /s-500V /s;

— 记 时:60s 5s o

5. 12 报,信号过输入适应性试验(仅适用于监视剩余电流的监控设备)

5. 12.1 目的

检 查 监 控设备对报警信号过输人的适应能力

5. 12.2 要求

试 样 应 能耐受制造商提供的报警信号上限值的110%.

5. 12.3 试验方法

将 试 样 按图1连接,使试样CA通电。调节主电源GR,使主电流测量装置A的读数为报警信号上

限值的110%,计时5 min,断开主电源GR。多路监控设备的所有报警回路均应进行试验。然后按

5.2 -5.5 进行功能试验

5. 12.4 试验设备

主 电 流 测量装置A 的精度至少为2.5级。GR — 主 电 源;

八— 主 电 流 测量装置;

TR - 探测器;

CA - 一 被试监控设备;

TS1,T 52— 信号输入端

1 剩余电流耐受性试验电路

6 检验规则

6. 1 产品出厂检验

企业 在 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:

a) 监 控 报警功能试验;

b) 控 制输出功能试验;

c) 故 障 报警功能试验;

d) 自 检功能试验;

e) 电 源功能试验。

制 造 商 应规定抽样方法、检验和判定规则。

6.2 型式检验

6.2.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部分第5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。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。

6.2.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 新 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;

7

GB 14287. 1-2005

c)

d)

e)

6. 2. 3

正式生产后,产品的结构、主要部件或元器件、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

正式投产满4;

产品停产一年以上,恢复生产;

出 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;

发生重大质量事故。

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。

7 标志

7.1 产品标志

每 台 监 控设备均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:

a) 制 造厂名称、地址;

b) 产 品名称;

c) 产 品型号;

d) 产 品主要技术参数;

e) 制 造日期及产品编号;

f) 执 行 标准号。

7.2 fph标志

每 台 监 控设备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。

GR — 主 电 源;

八— 主 电 流 测量装置;

TR - 探测器;

CA - 一 被试监控设备;

TS1,T 52— 信号输入端

1 剩余电流耐受性试验电路

6 检验规则

6. 1 产品出厂检验

企业 在 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:

a) 监 控 报警功能试验;

b) 控 制输出功能试验;

c) 故 障 报警功能试验;

d) 自 检功能试验;

e) 电 源功能试验。

制 造 商 应规定抽样方法、检验和判定规则。

6.2 型式检验

6.2.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部分第5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。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。

6.2.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 新 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;

7

GB 14287. 1-2005

c)

d)

e)

6. 2. 3

正式生产后,产品的结构、主要部件或元器件、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

正式投产满4;

产品停产一年以上,恢复生产;

出 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;

发生重大质量事故。

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。

7 标志

7.1 产品标志

每 台 监 控设备均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:

a) 制 造厂名称、地址;

b) 产 品名称;

c) 产 品型号;

d) 产 品主要技术参数;

e) 制 造日期及产品编号;

f) 执 行 标准号。

7.2 fph标志

每 台 监 控设备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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